《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日前正式颁布实施,其中规定,在房屋征收补偿总额达到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外,原搬迁奖励还可额外获取,补偿金最高可多拿旧房评估价的15%。
涉及上百户的项目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据介绍,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贯彻落实该《条例》,广州市于2011年9月6日出台了《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有效期3年,于今年到期。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广州市对《实施意见》进行了完善和修改,形成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以列举方式明确了作出征收决定要满足的条件,排在第一位的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还要满足以下条件:征收范围确定,且征收项目依照广州市建设用地规则的要求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和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用地审查意见;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制定风险评估报告;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相关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确定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100户以上(含100户)的,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复杂情况的,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推进决策程序的合理化。在此之前,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500户以上(含500户)的,才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搬迁奖励控制在 房产评估价15%以内
原《实施意见》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补偿总额为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奖励与搬迁时限奖励三部分之和,但最高不能超过被拆迁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
而新版的《实施办法》调整了此标准,规定征收奖励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相加不高于被拆迁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
将原搬迁奖励单列,奖励标准控制在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15%以内。通过合理的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促使被征收人配合、支持征收工作,早签约早搬迁。
“原来是三项加起来不超过所处区位新建一手房价,这次是前两项,搬迁奖励另外再计。”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人士解释,如果在搬迁时限之前搬走,即使达到所处区位新建一手房价后,还可以给一定的奖励。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实施办法》规定,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货币补偿: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货币补偿。1967年1月1日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住宅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