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业内动态
学会动态
市场信息
业内动态 首页 > 业内动态

转载:对《资产评估法》的系列理解(之二)

来源: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 发布时间:2016年8月10日

资产评估法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72通过,自2016121日起施行。广大资产评估行业人士应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促进资产评估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以下是我们对《资产评估法》的理解。

理解之二:资产评估法确立了按专业类别设立评估师的原则,房地产估价师是房地产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房地产评估业务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承办,房地产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

资产评估法所称的资产评估,是广义的概念,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简称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评估)。我国现行房地产估价制度是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立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资产评估法施行后,房地产估价既要遵守资产评估法,更要遵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因为就资产评估事项来说,资产评估法是一般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估价有特别规定的,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应遵守资产评估法。

就目前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来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特别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而且在近年来国务院多批取消了众多职业资格的情况下,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仍然得以保留。因此,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目前仍然是国家“准入类职业资格”,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将按照现行做法继续开展。

资产评估法第28条规定“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因此,综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资产评估法的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房地产专业类别的评估师,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对象为房地产的所有评估业务,包括法定的和非法定的评估业务,都应当指定至少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中国房地产产权网     最高人民法院     香港测量师学会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     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
主办单位 | 版权所有: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粤ICP备20023205号 下载操作手册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号之三尚峰公寓2211房(广州大厦南大堂东侧)
联系电话:020-83606497、83057783     传真:(020)020-83057785
邮箱:gdire@126.com          技术支持:广州光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