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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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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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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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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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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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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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审批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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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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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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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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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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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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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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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91号)第二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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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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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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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大型和重点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
中小型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下放到地级以上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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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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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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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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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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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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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条: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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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水利、交通、通信的行业需对应征询省水利厅、交通运输厅、通信管理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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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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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房屋建筑、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市政公用、通信、机电安装等11个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资质核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资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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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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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等规定: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园林古建筑、高耸构筑物、电梯安装、消防设施、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起重、机电设备安装、建筑智能化、环保、火电设备安装、送变电、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无损检测、城市及道路照明、体育场地设施等24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条:专业承包序列一、二级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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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水利、交通、通信的行业需对应征询省水利厅、交通运输厅、通信管理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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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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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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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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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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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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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核准(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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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九条:勘察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许可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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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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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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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勘察乙级、丙级资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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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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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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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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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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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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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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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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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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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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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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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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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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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的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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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48号)第十四条: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办法由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法制定。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5.《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6.《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7.《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规〔2003〕47号)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负责,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8.《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第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省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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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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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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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仍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建设部负责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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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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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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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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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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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第十九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2.《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设字〔2008〕24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水利、交通除外)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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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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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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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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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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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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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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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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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地震局、文物局等部门出具的专业审查意见。但对于国家、省重点项目,采取并联审批,不以其他部门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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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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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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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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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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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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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十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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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环保、林业、海洋、文化、旅游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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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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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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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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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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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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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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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化厅、体育局、统计局、海洋渔业局、旅游局、地震局、省法制办以及相邻城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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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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