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全称为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英文名称为Guang Dong Institute of Real Estate Appraisers and Agents,英文名称缩写为GDIR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房地产估价或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士和机构自愿组成,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从事房地产估价和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士、机构及有关单位,开展房地产估价和经纪研究、交流、教育和宣传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拟定并推行房地产估价和经纪执业标准、规则,加强自律管理;开展国内外、省内外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房地产估价和经纪专业人员及机构的专业和服务水平;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反映其合理诉求,促进我省房地产估价和经纪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组织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考试及办理注册;
(二)开展房地产估价和经纪业务培训,对房地产估价和经纪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推动知识更新;
(三)协助建立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开展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信评价;
(四)制订房地产估价和经纪的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自我约束、自律自检,促进行业内精神文明建设;
(五)组织开展房地产估价和经纪学术研究和考察,拟定并推行行业执业标准和规则;
(六)建立学会网站,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宣传;
(七)代表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和经纪行业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八)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执业;
(九)办理法律、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员分为估价和经纪两个类别。
从事房地产估价或经纪活动的个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从事房地产估价或经纪活动的机构等有关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加入本会会员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申请;
(二)交纳会费;
(三)本会确认。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等各项活动,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和其他有关资料;
(七)维护和增进本会会员间的团结、友谊、联系与合作;
(八)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应高度重视和维护本会及行业的声誉,遵守本章程和本会拟订的执业标准、规则,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会员有损害本会及行业声誉,违反本章程和本会拟订的执业标准、规则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给予谈话提醒、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的情况,可以通过本会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应当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参加理事会会议是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
第六章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
第七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1至2人。副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会长聘任。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房地产估价或经纪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届满时)年龄原则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的会员。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原则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学会会长,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会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会顾问或特邀理事,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缺席时,由指定的副会长代理会长的工作。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分单位会员费和个人会员费两种类型。具体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员会费:每人每年800元。
港澳台地区和国外专业人士经资格互认成为本会会员的,会费标准按对等原则确定。
(二)单位会员会费,分估价和经纪行业两种。
1、估价行业
三级资质单位每年3000元;
二级资质单位每年8000元;
一级资质单位每年10000元;
2、经纪行业
普通会员单位每年3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8000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接受相关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财务审计或聘请社会专业机构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应当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应当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5年4月17日经本会第四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